專欄文章 / 野薑花心理諮商所 諮商心理師 林采明 撰文
提到恥感就不得不提到,過去一名澳洲國家大學Jonh Braithwaite犯罪學教授,提出明恥整合論。過去常常誤解這一理論,該理論提到若視今天因為犯錯而導致恥感的出現,汙名化會導致犯錯的人遠離主流社會,被驅離或感到難以歸屬,進而增加再犯率;若是能再整合恥感,重新給予犯錯者恥感的感受,有機會讓犯錯的人重回主流社會,減少再犯率。
這樣的說法很容易讓人誤以為我們應該是要更加刺激、加強恥感,使犯錯者真心悔改,才叫錯再整合恥感。過去很多修復式司法的促進者以這樣的方法反而得到反效果。
前一篇文章提到的修復式正義之祖Howard Zehr便重新提到關於恥感整合的運用:「我深信「羞恥與羞辱」的議題,實際上在理解行為人和受害人的經驗和需要上是很重要。……我不相信我們要強加《羞恥》在行為人身上……而要聚焦在移除和轉化「羞恥」才會產生重新整合……讓羞恥可以釋放,轉化成為㇐種自我尊重的感覺。」
對於修輔視司法或是修復式正義,並非是為了製造羞恥感,而是能夠因為經由同理而引導出「悔恨感」(remorse),因為悔恨是對行為本身而不是對自己的負面感受,這會降低犯錯者的無力感,提升對於行為本身的修補與承擔責任的意願。這也更加符合司法審判的目的與預期—-降低再犯率。
因此當前法律會嘗試不同的方法,除了我們常說降低司法成本之外,也會尋求不同的管道,以避免總是以判罰判刑的方式,不斷刺激犯錯人的「恥感」。
我國於民國99年6月推動修復式司法的視型方案的計畫,2012年9月擴大於全國地檢署辦理修復式司法,並在桃園及彰化少年輔育院試辦少年矯正機關修復式正義課程計畫。目的是為協助被害人、加害人、雙方家庭及受到犯罪事件影響的個人或社區成員,有機會陳述、表達需求及感受,提問與對話,進而自主決定是否討論及處理由於犯罪事件所造成的問題。
也因此,當前臺灣社會在遇到有機會嘗試修復式司法的案件時,也會積極的嘗試進入修復。並非是為了幫犯錯者開脫,而是努力嘗試在案件中找到雙方都能夠被修復、照顧到需要的方法,以求雙方當事人,以及受到影響的家人、朋友,都有機會能在其中被修復、癒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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